(2015)隆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乃兴与陆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兴,陆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黄乃兴。委托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陆创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兴与被告陆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乃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乃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黄乃兴负担。审判员 卢寿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允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