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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乃兴与陆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兴,陆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黄乃兴。委托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陆创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兴与被告陆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乃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乃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黄乃兴负担。审判员  卢寿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允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