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刘丽艳。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湖132号2段7区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艳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