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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皮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以被告胡某某作出书面保证承认其存在缺点,并经亲朋好友劝说,现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某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离婚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