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智峰,崔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智峰,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新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崔晓霞,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账户存款733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