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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智峰,崔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智峰,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新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崔晓霞,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智峰、崔晓霞账户存款733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