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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龙港镇新雅工业园区方向驶往龙港镇内方向,当日18时57分许,沿龙港镇站港大道西往东行驶至龙港镇双排街路口东侧附近,车头正面碰撞前方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蔡金鑫,造成蔡金鑫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方某、潘某的证言,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初步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付款凭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关于浙C×××××小型客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本案民事部分已作赔偿,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