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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光容与颜昌彬、张琴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容,颜昌彬,张琴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陈光容,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颜昌彬,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张琴元,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湘萍村2组12号。申请人陈光容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昌彬、张琴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光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颜昌彬、张琴元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光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9号16幢21-5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连婧妤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