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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翁改然与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改然,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翁改然。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樊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林时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襄城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改然与被执行人襄阳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檀溪soho商务港商住楼b4区三层302、317号两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