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龙太山与曹会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太山,曹会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龙太山,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会民,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太山与被告曹会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太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太山负担。审判长 肖 民审判员 李桤三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