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商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120号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北侧。被告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