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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元新和朱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元新,朱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焦元新(曾用名焦新建),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红艳,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关于焦元新申请执行朱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朱红艳欠原告焦元新劳务费16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给原告6000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红艳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6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陶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