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卢文康、陈国娟与被申请人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文康,陈国娟,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文康,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娟,女,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大方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必安,该公司副总裁。再审申请人卢文康、陈国娟因与被申请人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板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卢文康、陈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文康、陈国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衡 平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