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璋、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只是为被告经常赌博而偶有争吵。但近几年来,被告迷恋于赌博,经常通宵不归,还感情出轨,为此,原、被告发生多次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没有迷恋于赌博,只是朋友之间偶尔玩玩。被告在婚后是有不足的地方,但已经改正了。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黄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常在外打牌很晚回家,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7月26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后,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被告真诚改正不足,多关心家庭,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离婚的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