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杰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97号罪犯关杰,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490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