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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陈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丽,陈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丽,女,35岁,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国清,男,51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元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同时以(2014)元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地磅一台,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申请执行人陈国清所有的地磅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