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洪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11日原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闫某离婚,我院于2014年9月15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年××月××日原告刘某生一子刘旭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旭东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三、在被告闫某处的电视机1台、被褥2套、洗衣机1台、床单2个原告刘某所有(已执行)。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田敬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