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院生与李前、王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院生,李前,王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院生。被执行人李前。被执行人王疆。申请人执行人张院生与被执行人李前、王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