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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史玉涛申请执行邵春民买卖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涛,邵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24号申请人:史玉涛,男。被执行人:邵春民,男。史玉涛申请执行邵春民买卖合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玉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