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柞民初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加顺与德昌工队、德昌公司、大西沟矿业公司、第三人博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顺,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采矿工队,德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柞民初字第00056—2号原告张加顺,男,生于1956年1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生,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采矿工队(简称德昌工队)。负责人张念惠,该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昌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德昌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念惠,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大西沟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龙,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显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敬富,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顺与被告德昌工队、德昌公司、大西沟矿业公司、第三人博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5.2元,减半收取4832.6元,由原告张加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梁审判员 郭 敏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韩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