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自华、李国强与李国强、十堰万通工业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华,李国强,十堰万通工业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黄自华,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李国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十堰万通工业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七里垭。法定代表人杨卫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六堰图书馆4楼。法定代表人林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华诉被告李国强、十堰万通工业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对黄自华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