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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群与尹小华、朱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群,尹小华,朱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76号原告:夏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小华。被告:朱新平。原告夏群诉被告尹小华、朱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群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小华、朱新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夏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