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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桦与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车位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桦,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桦,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陈仕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八步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八步支行的账户为3268010400143XX内的存款6245元至本院(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4276120101013292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