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詹仁权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仁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01号罪犯詹仁权,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仁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仁权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0月因未完成当日定额任务,欠产10%被扣1分;2013年11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3分。履行财产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仁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