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介民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圣和公司诉被告路通公司、天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612-1号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和公司),地址晋中市介休市东外环(东方名苑B座6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介休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地址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67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和公司诉被告路通公司、天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4元,减半收取3712元,保全费2561元,共计6273元,由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