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心笃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笃,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心笃,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畅,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西云,总经理。原告李心笃与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心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心笃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被招入被告公司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12000元一直未发,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12000元。被告冠亿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李心笃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到冠亿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冠亿公司未为李心笃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心笃每月工资为1500元,2014年3月冠亿公司更换经营者,李心笃离职。冠亿公司拖欠李心笃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12000元。2014年12月26日,李心笃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冠亿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3月工资共计12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4]323号决定书,以李心笃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上述事实,由李心笃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决定书、八月份工资标准、职工联系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李心笃为冠亿公司提供了劳动,冠亿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12000元。冠亿公司未到庭答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心笃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共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冠亿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钱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