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莲执民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群林与何大伟、邵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陈群林与被执行人何大伟、邵巧珍、陈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群林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陈群林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晓晓审判员  张拥军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