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衡水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607号。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衡水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自动履行,即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277元整。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并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崔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