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廖某诉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廖某,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