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生泰与李国海、杨生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生泰,李国海,杨生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侯生泰,男,汉族。被告李国海,男,汉族。被告杨生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生泰诉被告李国海、杨生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生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海、杨生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生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生泰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宗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