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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秀香与费玉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香,费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香。被执行人费玉青。申请执行人杨秀香与被执行人费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该案(2014)诸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费玉青银行存款137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