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毕胜祥、杨剑秋与杨林学、董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胜祥,黄剑秋,杨林学,董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毕胜祥,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剑秋,女,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林学,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董志雪,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林学、董志雪银行存款4098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