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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毕胜祥、杨剑秋与杨林学、董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胜祥,黄剑秋,杨林学,董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毕胜祥,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剑秋,女,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林学,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董志雪,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林学、董志雪银行存款4098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