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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曾某某,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