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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得武与被执行人杨述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将借款及诉讼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