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重庆市永川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负责人:钟发英,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詠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临时用地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以建投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高切坡治理工程完成后,将争议土地复垦还耕交回,造成土地不能利用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的合法效力,判令建投公司履行土地复垦还耕义务,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不是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而是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二)提供一份新证据,即1999年12月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曾家花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三)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地界登记表和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二轮承包面积花名册也能证明争议土地属曾家花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四)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重庆跃进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厂)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现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定性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建投公司提交意见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系跃进厂,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曾家花园村小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和建投公司在2010年2月23日签订《协议》,载明建投公司实施高切坡治理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的土地,临时用地面积为3.1515亩,补偿金额为12363元。由于未绘制临时占用土地的四至范围,双方对是否复耕并归还土地意见不一。建投公司以《跃进厂边坡土石方治理工程交接纪要》为据,认为双方已于2010年3月16日完成了借用土地的交接手续。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对交接纪要提出异议,认为系其原负责人唐赐伦私自接收土地。曾家花园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建投公司复垦还耕位于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和跃进厂扩建区域交界处的3.1515亩争议土地,并支付违约金94545元。曾家花园村民小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要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曾家花园村民小组认为争议土地属于其所有,一审时即提供了《集体土地所有证》,但该证上仅载明了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的土地种类,面积,没有具体的四至图或者地形地貌图。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向重庆市永川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核实争议土地的权属情况。重庆市永川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关于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跃进厂的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区域位于建投公司施工建设的高切坡挡土墙以上,经调档核实并由重庆市永川区房地产测量队实地测量,该挡土墙并非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挡土墙以上部分土地已于2008年6月确权登记给跃进厂;挡土墙与权属范围线之间的土地由跃进厂享有土地使用权。重庆市永川区房地产监理产易所负有对土地、房产进行确权的职责,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故一、二审法院对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