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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春发与东港市云鹏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发,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云鹏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姜元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云鹏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港市云鹏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并对其是否属于应罚没财产进行界定,目前尚未界定完毕,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