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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州市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林州市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下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韩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