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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栗热闹与刘忠奇、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热闹,刘忠奇,刘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6号原告栗热闹,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刘忠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利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热闹与被告刘忠奇、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利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热闹撤回对被告刘利明的起诉。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仝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