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廖素彬与江恬其他案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素彬,江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廖素彬。被执行人江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江恬的合法收入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