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德忠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032号罪犯谢德忠,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德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德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德忠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姚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