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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寅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方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万寅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方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方向阳,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方向阳名下所有的车牌为皖BJ99**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