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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岚、于宏诉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岚,于宏,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岚,女,生于1970年,汉族,成都人,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宏,男,生于1967年,汉族,成都人,住成都市武侯区玉,系陈岚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原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法定代表人:杨鳌,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述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岚、于宏因与被上诉人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未经本院审批同意。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本案后,再次依法邮寄送达催收诉讼费通知,截止2015年4月29日前陈岚、于宏均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岚、于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