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28/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浩与丁礼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浩,丁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28/00029-1号申请执行人丁浩,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丁礼兵,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丁浩诉丁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823号、(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丁礼兵给付丁浩借款共两万八千元及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礼兵未履行。丁浩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丁礼兵仅给付6600元,剩余款项因无力一次履行,请求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付,申请人丁浩表示同意,本院遂裁定对丁礼兵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裁定对该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丁浩以被执行人丁礼兵的工资收入已够兑付其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冻结被执行人丁礼兵的银行工资存款26500元(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丁浩。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823号、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