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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大全与曹建军、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全,曹建军,高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96-1号原告高大全。被告曹建军。被告高小娟。原告高大全与被告曹建军、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大全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曹建军名下的鲁H×××××现代越野车一辆及其名下的位于济宁市中区神道路和欣家园10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大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建军名下的鲁H×××××现代越野车一辆。二、查封被告曹建军名下位于济宁市中区房产一处。三、查封原告高大名下的鲁H×××××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