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旭与孟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孟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霖,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旭与被执行人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限2015年2月14日前由被告孟霖偿还原告赵旭借款7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调解生效后,义务人孟霖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赵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霖在丹凤县住建局有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孟霖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孟霖在丹凤县住建局的工程款718888元划拨至丹凤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作为案件标的款及其他费用。二、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9400元,由被执行人孟霖承担(含在上述划拨款项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彭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