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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暾蔚申请执行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暾蔚,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张暾蔚。被执行人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724号裁决,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张暾蔚申请执行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