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某,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