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某,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