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小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小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小余,男,1984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小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