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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德仁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德仁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66号罪犯范德仁,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中法刑一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范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德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1115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德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累犯,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德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  翠  芳代理审判员 苏  振  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  振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