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正力热熔胶有限公司与杨兆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力热熔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B座1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邓桂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平、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兆恒,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力热熔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兆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9084元、违约金200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申请费537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56.3元。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兆恒的银行存款、收入713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