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任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