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袁海辉与罗庆赵、蒋开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辉,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罗庆赵,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蒋开根,男,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蒋香莲,女,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香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香连在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双桥分理处的存款33000元,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户名:永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7710104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 康 来源:百度搜索“”